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商丘市。
经营者:张朝卫,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的经营者张朝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