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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武知民初字第58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58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武进高新区定安东路文渊居4号沿街商铺01、02号房。

经营者吴卫芳。

委托代理人颜中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高新区天天来副食品超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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