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常欢、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淄民三初字第150-1号
案件名称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常欢、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常欢,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150-1号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书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业梅,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欢,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欢、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0.00元,减半收取739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原告淄博福来特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