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广西国凯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37号
案件名称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广西国凯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广西国凯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和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83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喜。

被告:广西国凯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83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广西国凯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桂全审 判 员  曾晓东代理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肖飞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