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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鼎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0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鼎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鼎盛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鼎盛商行。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经营者胥光琴。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鼎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华区鼎盛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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