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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东刑初字第241号
案件名称祁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祁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祁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莘村开设烫标加工点,并购买丝印机等设备用于生产加工。

2013年6月份许,被告人祁某未经合法授权,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Ashima阿诗玛”商标标识,共计24492个。

案发后,上述商标标识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祁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笔录;

抓获经过;

侦破经过;

证人傅某、何某的证言;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扣押清单;

扣押物品照片;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财物清单、证件自制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委托材料、强制措施决定书等;

浙江阿诗玛针织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

无委托加工证明;

商标注册证;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未经授权,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祁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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