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161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经济开发区新美日化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城12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PEYMX6J。
经营者:杨建新。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开发区新美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