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29号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钺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权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同年6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帕斯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