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源泉千里香茶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88号山西现代国际茶文化城有限公司一层B区38号。
经营者王源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源泉千里香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