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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军浦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12号
案件名称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台州军浦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台州军浦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

委托代理人:张技能。

被告:台州军浦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军浦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

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台州日井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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