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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2082号
案件名称李×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208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28岁(1987年3月18日出生)。

2006年9月2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起获扣押的假冒硒鼓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8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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