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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陶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568号
案件名称宋陶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陶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568号罪犯宋陶亮,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陶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追缴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已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陶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百分考核中折计小功一次。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陶亮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陶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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