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知初字第25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计欣。
被告:上虞市东关街道易购超市。
经营者:刘宗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龙。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东关街道易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东关街道易购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