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98号原告: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汉坤,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云龙。
原告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金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被告金云龙系个人独资企业金华市婺城区正大汽车钢圈厂的投资人,有关经营活动也是以其所投资开办的金华市婺城区正大汽车钢圈厂的名义进行的。
本院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引发的相关纠纷,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纠纷案件当事人,故原告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所诉的金云龙非本案合格被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金云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