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47号原告:卢德刚,经商。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
委托代理人:金振宇。
被告:义乌市目标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悟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德刚与被告义乌市目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德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德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