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副食品(茶叶)商贸城D111号。
经营者黄健伦,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晓林,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鸿沛,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卓尔特副食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A区A648-1商铺。
经营者刘发雷,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卓尔特副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