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
法定代表人:储诚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红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朝鲜,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运平,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毛安东,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鑫置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胡朝鲜、方运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合民三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瑞鑫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余红艳,被上诉人胡朝鲜的委托代理人刘光耀,被上诉人方运平的委托代理人毛安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瑞鑫置业公司编制岳西金山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该报告记载项目名称为岳西金山大桥,项目地点东西向均为衙前河、北面为前进南路、南面老街路,项目代建单位瑞鑫置业公司,项目主要内容是代建单位投资新建金山桥,项目拟分两年建设,2009年上半年完成立项、拆迁、桥梁设计等前期工作,2010年上半年完成主体工程建设,2010年12月30日桥梁交付使用,项目开发成本3516万元,由代建单位筹集、投资,商业街产权归代建单位所有,来弥补建设投资;
项目总收入3920万元,投资利润率11.49%等。
2009年4月,瑞鑫置业公司委托合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制作岳西县廊桥项目建筑方案,该方案分项目背景、设计分析、建筑设计和备选方案,其中载明设计概念为:由于这座廊桥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在设计中要将美观放在重要位置,并考虑与岳西县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相结合。
根据桥体的地理位置、水文资料和地质条件,力求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造型美观的桥型方案,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根据当地自身特色,充分结合国内外经典廊桥案例,方案一采用古典悬山式廊桥,方案二采用仿徽派手法廊桥。
在方案二的廊桥断面图中展示了廊桥车行桥和两边承载廊房桥分离的设计概念,该方案正立面图展示了整个廊桥正立面的整体外观:桥面中部为车行桥,两边是承载廊房的廊桥,桥体有三层,廊房桥体二层以上由骑楼相连,正立面完全对称等。
2009年12月22日,岳西县金山桥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与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岳西县金山廊桥桩基工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先后绘制出金山廊桥桥梁工程总体布置图、立面图(1-12,7号)、立面图(A-H,9号)、剖面图(3-3,12号)、一层结构平面图(10号)等五幅施工图,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金山廊桥的设计特点:车行桥与廊房桥分离,桥面中部为车行桥,两边是承载廊房的廊桥,桥体有三层,廊房桥体二层以上由骑楼相连,正立面完全对称等。
同时,从施工图上可以看出,在两边廊房桥外侧设有人行走廊,车行桥和廊房桥均通过立柱在河面支撑。
五幅施工图的署名设计人为李峻峰。
2010年3月22日,瑞鑫置业公司作为岳西县金山廊桥工程的招标人,通过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后,给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被通知单位为中标人,中标标价为52871450元,总工期为300天等。
2010年3月,瑞鑫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房建部分)、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桥梁部分)就岳西县金山廊桥工程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桥梁房间中的土建工程,承包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图纸中桥梁房间中的土建工程。
2010年6月20日,工程的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订立备忘录:岳西县金山廊桥工程开工日期定为2010年4月2日正式开工(即桩基交工验收报告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0天,竣工日期为2011年元月27日。
2010年11月7日下午召开的岳西县金山廊桥进度计划会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决定如金山桥梁工程于2011年5月31日前竣工,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如不能按时完成,罚施工单位100万元。
时任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胡朝鲜作为承诺人、瑞鑫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储诚五作为参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011年6月7日,胡朝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权,并于2013年7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150820.5。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包括桥梁部分和桥梁上的楼房(3),其特征是:桥梁部分为三座并列横跨水面的桥体,中间一座桥体为车辆通行桥(1),位于车辆通行桥两侧的两座桥体为楼房桥(2),楼房(3)骑跨在车辆通行桥(1)两侧的楼房桥(2)上,所述的车辆通行桥(1)及两侧的楼房桥(2)各自独立,侧面造型完全相同,车辆通行桥(1)与两侧的楼房桥(2)之间略有距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其特征是:所述楼房(3)至少为两层,第一层位于车辆通行桥(1)的两侧,第二层或第二层以上遮盖在车辆通行桥(1)的上方。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其特征是:设在两侧楼房桥(2)上的楼房(3)的第一层周边设有步行走廊(4)。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其特征是:所述桥梁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拱桥,至少有一跨主拱,主拱的两端分别连接有0-2跨引桥。
该专利文书所附附图和金山廊桥施工图中的立面图桥体上方部分几乎一致。
该发明专利在摘要部分记载: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包括桥梁部分和桥梁上的楼房,其特征是:桥梁部分为三座并列横跨水面的桥体,中间一座桥体为车辆通行桥,位于车辆通行桥两侧的两座桥体为楼房桥,楼房骑跨在车辆通行桥两侧的楼房桥上。
本发明由于桥梁部分为三座并列横跨水面的桥体,并各自独立,中间的一座桥体供车辆通行,两侧的两座桥体用于修建楼房,两层及以上部位连在一起;
不仅承载能力强,形体高大壮观且稳定性好,特别是避免了共振对桥上房屋造成破坏,而且充分利用了土地资源,不仅为人们打造了一个高雅别致的旅游休闲去处,而且为当地增添了一处集中展示民族文化艺术和民间风味食品的场所,有利于营造升平和谐的氛围,促进贸易和旅游兴旺。
该发明专利说明书在其背景技术(0003)中记载:纵观古代和现有的廊桥,都是直接在桥体上修建房屋,桥体多用条石和圆木建成,因此承载能力有限,桥体上修建的房屋不高大,桥面只供游人通行,其功能主要是观光、休闲挡风和避雨。
CN201843065U公开了名称为“多功能廊桥”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廊桥包括桥梁本体和廊房,桥梁本体被廊房分割为步行街和机动车道,廊房具有商业用途,步行街供人们行走,机动车道供自行车、机动车通行,从而增加了廊桥的功能。
但桥体仍然是整体结构,直接在桥体上修建廊房,因此承载能力有限,并不能避免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振动对廊房的影响。
当机动车在桥上通行时,如发生共振会给桥上的廊房带来毁灭性的损毁。
岳西县金山廊桥项目工程于2011年9月24日竣工,实际竣工的廊桥桥面的车行桥和廊房桥均通过立柱在河面支撑,不是通过桥拱支撑。
另查明,1998年7月22日,四川省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四川省西充县旧城改造指挥部订立《西充县城旧城改造区好吃桥开发建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好吃桥位于西充县城旧城改造区内,它横跨虹溪河,东联小南街,西与西街相接,全长35米,宽18米,其中车道宽9米,两侧人行道各宽4.5米,设计载荷为汽—15挂—80。
开发条件及义务:指挥部提供好吃桥上下游河床各12米宽(房檐投影)作为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用地,提供该桥的设计以及配套商品房的设计图和施工前的三通一平,并承担补给建桥资金40万元,其余建桥所需资金由开发公司用开发利润承担,如不足也由开发公司承担。
开发公司承担此桥的建设,并在指挥部提供的土地上开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仿古商品房。
开发公司承建的好吃桥工程包括台柱梁桥墩、桥面车道及人行道等工程。
其他:开发公司在大桥两侧开发的商品房必须是仿古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其设计图必须经指挥部及西充县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
开发公司开发的仿古商品房,其产权归开发公司所有,开发公司可自行经营或出售。
好吃桥竣工后,其18米桥梁产权归国家所有,属市政公用设施等。
1999年11月由西充县规划建筑设计室制作的好吃桥商贸中心五层骑楼平面图正立面图展示了五层的廊桥正立面,其中正中为车辆通行桥,两侧为人行桥,两层以上的建筑连为整体,使整体正立面外观表现为骑在桥上的廊桥。
该好吃桥三层平面图展示桥体正立面不对称。
四川省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11月6日出具证明材料载明:我公司于1998年开工建设的西充县好吃廊桥(汇龙桥)于2000年竣工,其结构是中间交通桥与两边廊房横跨交通桥上的牌楼在结构上是分离设计和分离施工完成的,附实景照片两张,特申请西冲住建局予以证明。
四川省西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11月7日在上述材料上加注说明文字:“西冲好吃桥廊坊与桥是分离的(静载和动载应当分离)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该材料中附有两幅照片,照片上标注时间是2011年1月1日,其中右边的照片可以看出两个桥体在立柱和桥体上是分离的。
2001年4月24日,四川省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政府订立盐亭县弥江东门桥扩建工程协议书,约定:改造要求:扩建工程对象为盐亭县城弥江东门桥。
扩建后要求桥面宽度为20米,其中车行道10米,人行道各5米,桥总长度为80米左右。
开发条件及义务:政府提供弥江东门桥20M以上上下游河床各12米宽,作为开发公司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按城市建设规划和防洪要求为开发公司提供该桥的设计以及配套商品房的设计图和施工前的三通一平条件,并补助开发公司建桥资金差价,折价为5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给开发公司经营使用10年,批准行文由开发公司组建出租汽车公司管理经营,建桥资金不足部分由开发公司开发利润承担。
开发公司承担此桥的建设,并可在桥的两侧开发层数为2-3层的仿古商品房。
其他:开发公司在大桥两侧开发的商品房,须是仿古建筑,其设计图须经政府及盐亭县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
开发的仿古商品房,其产权归开发公司所有,由其自行经营和出售,弥江东门桥竣工后,其20米宽的桥面产权归国家所有,属市政公用设施等。
2002年1月,由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路桥设计所制作的盐亭县东门廊桥车行桥设计说明文件记载:技术标准设计汽车载荷:汽-20级,挂车-100,人群载荷3.5KN/m2;
桥面宽度:2.5米自行车+7米车行道+2.5米自行车道=12米。
注意事项:本桥两侧与其它结构物之间须留有3厘米缝隙;
本设计对既有桥安全性没有验算,与本桥无关结构我院不负任何责任。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02年1月制作了一份盐亭县东门廊桥车行道桥总体布置图,从该图纸中看不出桥梁的结构等相关特征。
四川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制作的政府重点工程盐亭县东门廊桥扩建工程建筑设计说明(设计号02026)记载:工程概况:该工程为盐亭县县政府重点工程,位于县城东门弥江河东门桥两侧。
该工程为跨河仿古式商业建筑,一至二层均设有附层,中间的原拱形桥梁已拆除计划重建。
廊桥外观为仿古式建筑,共分三主层二附层,一层为商店,二层为餐饮娱乐场所,三层为公寓式酒楼,廊桥中部设有四道主楼梯,第三层的两幢廊房之间准备采用两道索桥或其他建筑相连接,廊桥入口处设有三重的牌楼,侧面采取收层的方法,翘角重叠,立面以舒展的轮廓线条为基调,配以错落起伏的层顶达到五重的境界,使廊桥显得优美、雄伟舒展大方,建成后的东门廊桥将成为我省东部功能最齐全的行车仿古廊桥。
建筑类别为三级,建筑层数为主楼三层,结构类型为全框架结构等。
2002年3月,四川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制作的盐亭廊桥屋顶平面侧立面(设计号02026)展示建成后的盐亭廊桥两边的廊桥之上没有骑楼连接,两边的廊桥由中间的车行桥分开,各自独立。
四川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于同时制作的内楼梯大样剖面图和底层平面图(设计号均为02026)均没有展示廊桥之上建有骑楼,以及廊桥与车行桥桥体结构互相独立的结构特征。
另,四川简阳市建阳(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宣传册页中关于城市交通危桥改造、施工中的凤凰廊桥及已建成的绵阳市盐亭凤凰廊桥、西充县好吃商贸廊桥等五幅图片,画面看不出桥梁的结构等相关特征。
该材料中对盐亭东门凤凰廊桥的文字介绍内容为:盐亭东门弥江桥,位于凤凰山脚下的弥江河之上,是连接盐亭县城老区与县城经济开发区的纽带,是弥江两岸车辆行人的必经之道。
东门凤凰廊桥由西南交通大学研究设计院承担设计。
廊桥共分三层附二层,一层为商店,二层为餐饮娱乐场所,三层为公寓式酒店管理等。
2014年3月31日,胡朝鲜与方运平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胡朝鲜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方运平。
同日,胡朝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请求将涉案专利权原权利人胡朝鲜变更为胡朝鲜和方运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第1240561号专利登记簿副本,载明专利号为ZL201110150820.5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权利人为方运平和胡朝鲜。
专利年费缴纳至2014年6月6日。
瑞鑫置业公司认为胡朝鲜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本应归其所有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胡朝鲜、方运平名下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0150820.5)归其所有;
2、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为李峻峰;
3、胡朝鲜、方运平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4、胡朝鲜、方运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胡朝鲜、方运平抗辩主张其共有的发明专利技术来源于四川省西充县好吃桥和四川省盐亭县东门廊桥的设计特征,并提供了四川省简阳市建阳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西充好吃桥和盐亭东门廊桥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宣传画册,认为从施工图纸等材料中可以看出西充县好吃桥设计特征为车行桥居中,廊房桥位于车行桥两边,两边廊房桥之上建有三层廊房,廊房桥之上有骑楼相连接,桥体正立面不对称;
从盐亭东门桥的廊桥车行桥设计说明中可以看出“车行桥与其他建筑分离”的设计特点,进而证明其获得的专利技术与瑞鑫置业公司无关。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发明专利权归属纠纷。
瑞鑫置业公司主张胡朝鲜和方运平共有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权归其所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充分证明其在岳西县金山廊桥建设工程中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廊桥项目建筑方案和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包含有关廊桥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从瑞鑫置业公司举证的可行性报告、廊桥项目建筑方案和五份施工图纸的内容,结合其陈述和常识性理解,可以概括的金山廊桥的特征为:车行桥与廊房桥分离,桥面中部为车行桥,两边是承载廊房的廊桥,桥体为三层,廊房桥体二层以上由骑楼相连,正立面完全对称,廊房桥两侧设有人行走廊,车行桥和廊桥均通过立柱在河面支撑。
该部分特征与“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即“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包括桥梁部分和桥梁上的楼房(3),其特征是:桥梁部分为三座并列横跨水面的桥体,中间一座桥体为车辆通行桥(1),位于车辆通行桥两侧的两座桥体为楼房桥(2),楼房(3)骑跨在车辆通行桥(1)两侧的楼房桥(2)上,所述的车辆通行桥(1)及两侧的楼房桥(2)各自独立,侧面造型完全相同,车辆通行桥(1)与两侧的楼房桥(2)之间略有距离”。
从上面概括的特征中“桥体为三层,廊房桥体二层以上由骑楼相连”的内容,可以认定其与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基本一致,即“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其特征是:所述楼房(3)至少为两层,第一层位于车辆通行桥(1)的两侧,第二层或第二层以上遮盖在车辆通行桥(1)的上方”。
同时上述概括的关于“施工图上可以看出在两边廊房桥外侧设有人行走廊”的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的特征不尽相同,因为权利要求3限定的特征是“楼房(3)的第一层周边设有步行走廊(4)”,该处“周边”是指“楼房的四周”,而图纸反映的仅是“廊坊的外侧”设有走廊。
上述概括的特征中没有记载关于“桥梁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拱桥,至少有一跨主拱,主拱的两端分别连接有0-2跨引桥”的内容,而且实际上岳西县金山廊桥从图纸到施工均是采用立柱支撑桥面的施工方法,不是采用混凝土桥拱的支撑方法,瑞鑫置业公司举证的所谓由其创新发明的金山廊桥特征不能完全覆盖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技术特征。
再者,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除了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外,还应包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例中载明的相关技术背景和技术实施方面内容,而瑞鑫置业公司在此方面没有提供证据。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瑞鑫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举证的可行性报告、廊桥项目建筑方案和设计图纸等,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最后,胡朝鲜、方运平已经举证证明在2000年就建成的四川省西充县好吃桥,其廊桥特征中包含“车行桥与廊房桥分离,桥面中部为车行桥,两边是承载廊房的廊桥,桥体为五层,廊房桥体二层以上由骑楼相连”的技术要领,而该部分技术要领涵盖的特征恰与瑞鑫置业公司所称的金山廊桥核心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综上,瑞鑫置业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胡朝鲜和方运平享有的“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权应当归其所有,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瑞鑫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瑞鑫置业公司承担。
瑞鑫置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权利要求4支撑桥技术特征采用桥拱,金山廊桥采用立柱,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错误。
首先,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胡朝鲜、方运平不能针对权利要求4主张独立的权利。
其次,将立柱修改成拱桥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两者系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2、原审判决认定瑞鑫置业公司提交的图纸、可行性报告、建筑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属事实认定错误。
3、西充县好吃桥与岳西金山廊桥技术特征不同,原审判决认定胡朝鲜、方运平早在2000年即已掌握岳西金山廊桥核心技术特征属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胡朝鲜答辩称:1、其获得涉案专利权是其独立研发的结果;
2、瑞鑫置业公司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廊桥建筑方案及设计图纸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发明专利技术特征;
3、瑞鑫置业公司设计建成的金山廊桥不能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4、其所在的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参与了岳西县金山廊桥的施工,但并未接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筑方案等技术资料;
5、其与方运平早在2000年左右即掌握“车行桥和廊房桥分离”、“桥以上骑楼相连”的技术要领,并付诸实践。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方运平答辩称:1、瑞鑫置业公司既不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也不是事先约定的共有人,其请求涉案发明专利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更无权替案外人主张任何权利。
2、涉案岳西县金山多功能廊桥的两大核心技术特征属于已有技术,瑞鑫置业公司不是其所称廊桥技术特征的发明创造人。
二审中,双方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
本院二审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专利现缴费至2015年7月7日。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一种组合式多功能廊桥”发明专利(ZL201110150820.5)应当归谁所有,具体包括:1、岳西县金山廊桥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相应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
2、原判认定瑞鑫置业公司提交的图纸、可行性报告、建筑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是否正确;
3、西充县好吃桥是否充分体现了涉案专利核心技术特征,胡朝鲜、方运平是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即已掌握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评判如下:关于焦点一。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岳西金山廊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相同,与权利要求3、4略有不同,两者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特征是“楼房(3)的第一层周边设有步行走廊(4)”,该处“周边”是指“楼房的四周”,而岳西金山廊桥图纸反映的仅是“廊坊的外侧”设有走廊。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特征为“桥梁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拱桥,至少有一跨主拱,主拱的两端分别连接有0-2跨引桥”,即混凝土拱桥支撑方法,而岳西金山廊桥从图纸到施工均是采用立柱支撑桥面的施工方法。
关于第一处差异,本院认为,涉案专利采用文字表达,岳西县金山廊桥采用图纸表达,两种语言在转换中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现象。
就通常的理解来看,“楼房的第一层周边”与“廊房的外侧”两种表达具有相同的内涵,两者不构成实质性不同。
关于第二处差异,混凝土拱桥支撑与立柱支撑均为桥梁工程施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采用何种支撑方法取决于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及通航要求等客观因素,将立柱支撑方法替换为拱桥支撑方法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故该处差异亦不构成实质性不同。
综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岳西金山廊桥相比,全部技术特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关于焦点二。
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过技术特征体现。
在本案中,瑞鑫置业公司举证的岳西金山廊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岳西金山廊桥项目建筑方案及金山廊桥工程施工图纸,虽然不具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件等专利文件所要求的外在形式,但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通过阅读上述技术资料尤其是工程施工图纸,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毫无疑义地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解决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上述技术资料应当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关于焦点三。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及瑞鑫置业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涉案专利的两大核心技术特征在于:中间车辆通行桥与两侧廊房桥分离,廊房骑跨在桥梁上部,即“动静分离、上覆廊桥”。
方运平在原审中提交的四川省西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出具的书面说明载明:“西充好吃桥廊房与桥是分离的(静载与动载应当分离)情况属实。
”该证据中所附的两张照片分别体现了“廊房骑跨在桥梁上部”和“中间车辆通行桥与两侧廊房桥分离”的技术特征,结合西充好吃桥技术图纸、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胡朝鲜、方运平已经将“动静分离,上覆廊桥”的技术方案在西充好吃桥工程施工中加以运用,而该桥始建于1998年,竣工于2000年,早于岳西金山廊桥项目规划建设时间。
瑞鑫置业公司所主张的涉案专利发明人李峻峰在原审2014年3月19日的庭审中也陈述,其在设计过程中曾到四川进行调研。
综上,鉴于方运平在2000年即已掌握了涉案专利“动静分离,上覆廊桥”的技术要领,其取得涉案专利具有合理性,瑞鑫置业公司仅依据安徽丰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岳西县金山廊桥,而胡朝鲜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主张涉案专利应当归其所有证据不足。
综上,虽然岳西金山廊桥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构成实质性相同,安徽丰林建设有限公司亦承建岳西金山廊桥桥梁工程,胡朝鲜具备获取岳西金山廊桥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可能性,但鉴于胡朝鲜、方运平已举证证明其在2000年左右即已掌握了涉案专利“动静分离,上覆廊桥”的技术要领,故不能认定瑞鑫置业公司是其所称廊桥相应技术特征的发明人。
瑞鑫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安徽瑞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婷婷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