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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林意炜、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159-1号
案件名称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林意炜、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林意炜,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2025号1922室。

法定代表人PETERWOLFGANGSEITZ,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炯、何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意炜,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053。

法定代表人林意炜。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意炜、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意炜、厦门图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均由原告赛瓦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锋代理审判员  谢爱芳人民陪审员  陈 珙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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