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88号原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小波。
委托代理人李佳铭,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建。
被告内蒙古圣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牧高科奶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金荣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