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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市好又来美发美发用品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510号
案件名称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市好又来美发美发用品商贸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市好又来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XX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少松,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成都市好又来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业主:李国香)。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枫,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好又来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好又来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好又来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好又来美容美发用品商贸部、广州市艾德森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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