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8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
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韡豪,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军。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诉被告武汉留学生创业园管理中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磊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