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4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北碚区歇马镇陈平副食店,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57幢57-11号。
经营者陈平,男,196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碚区歇马镇陈平副食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