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皖路38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境业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龙净公司和恒升公司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境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