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广州市创以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肖莲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兵、彭安意,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顶奕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8号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肇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创以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顶奕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25.0)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顶奕新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以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以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