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0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嵬。
委托代理人陈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晓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邵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