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740号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保玉,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保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于2021年6月1日收到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