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Flexsim软件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犹他州奥勒姆科技路1577号。
委托代理人张津,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英杰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Flexsim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因与北京英杰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Flexsim软件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Flexsim软件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英杰四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Flexsim软件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Flexsim软件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