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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2135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135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宝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毕竟是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17层1701B-1705B室。

法定代表人洪金谷,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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