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6568号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刚,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世代书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井中街31号。
经营者:朱俊伦。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世代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