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建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刑执字第1316号
案件名称刘建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316号罪犯刘建清,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建清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标准考核分122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建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部分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