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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6151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971民初6151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47U9Y5X。

经营者:王晓玲,女,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440××××××××××××845。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稳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689825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领先的家庭娱乐内容公司,始终致力于为中国家庭创造独一无二的娱乐体验——有趣、安全并且赢得父母们的信赖。

原告的主要业务包括线上游戏、儿童影视动画和品牌授权。

经历十年的发展,淘米已经成为中国家庭娱乐产业的领导者,旗下拥有超过20款游戏产品,覆盖页游、手游和端游,平均季度线上活跃用户超过3,940万;

已投拍包括《赛尔号》在内的系列电影共9部,累计票房收入约3亿人民币,成为“儿童国漫经典”;

累计制作播出包括《赛尔号》和《小花仙》在内的动画片约500集,覆盖国内350个省市电视台,和包括淘米视频v.61.com在内的主流新媒体平台。

依靠丰富多样的产品组合,赛尔号和小花仙已成功地成为了淘米打造的中国儿童超级IP,其累计授权商品超过600个SKU,实现真正的“影游互动”。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赛尔号》系列作品的商标权、著作权原始权利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知识产权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可转许可,授权期间:自获权以来至2025年12月31日,授权书中明确写明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自授权以来,原告积极开展的对《赛尔号》系列作品的运营与宣传,使该系列作品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与品牌效应:2014年“赛尔号”荣获中国文化艺术奖第二届动漫奖的最佳动漫形象奖,2012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2012年动画电影“金猴奖”,2012年《赛尔号》动画片荣获中国动画协会“2012年最受欢迎国产动画片第二名”,2012年《赛尔号》荣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2012动画精品二等奖,2011年《赛尔号大电影》荣获“中国动漫最高奖-金龙奖”。

《赛尔号》系列作品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不良商家,瞄准《赛尔号》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非法牟利,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极其近似的商标标识,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

被告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上明显具有侵权故意。

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情节严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68982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笔记本;

活页封面;

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

2019年5月13日,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包含上述注册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授权许可(排他许可,可转授权)给原告在大陆地区使用,且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包含起诉),授权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明确对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的侵权人放弃追责侵权人侵权的权利。

原告另提交网页截图及各类证书证实其市场影响力。

2020年6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的公证员周建聪及公证人员蔡荣瀚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周金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标有“浩酷文具”的场所。

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周金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购买商品四件,支付人民币14.5元,取得微信账单详情截图照片一张。

随后,郑周金将所购商品交予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保管。

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郑周金对上述商品及购物袋进行拍照。

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商品进行密封并拍照,之后交由郑周金保管。

2020年8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了(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9183号公证书。

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1000元。

经当庭拆封,本案公证实物为4本笔记本,笔记本封面上使用了“”“”标识。

原告认为上述笔记本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12月23日,经营场所为东莞市×××××××××××××、104室,经营范围包含零售:文具、书报刊、玩具、预包装食品。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权侵权纠纷。

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原告经第10689825号“”的注册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享有在大陆地区排他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以自身的名义维权(包含起诉),属于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出具说明,明确了对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的侵权人放弃追责侵权人侵权的权利。

因此,本案原告可以单独提起本案诉讼,是适格的主体。

原告提供的(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9183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故本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出售的案涉笔记本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0689825号“”商标近似,且使用在相同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对被告出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被告出售案涉笔记本的行为侵犯了第106898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由本院确定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

2.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3.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0元,对原告就赔偿损失超过前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经营者:王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第10689825号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笔记本)的行为,并销毁库存;

二、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经营者:王晓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5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东莞市南城智诚文具店(经营者:王晓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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