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22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汇宇五交化建材商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二帝大道北段路东(门头:汇宇五交化建材商场)。
经营者:柴洁星,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汇宇五交化建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