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21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利山特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南段东相州小区A区4号楼5间。
经营者:张利山。
被告:张利山,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峰区利山特产店、张利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峰区利山特产店、张利山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