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61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星灿,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星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