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97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世纪名城店,营业场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世纪名城北平一层。
负责人:李茂源。
被告: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御峰名苑北门。
法定代表人:李茂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世纪名城店、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