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16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马氏熟肉制品经营店,经营场所:汤阴县白营镇北陈王村东一街。
经营者:郭伟琴。
被告:郭伟琴,女,成年。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马氏熟肉制品经营店、郭伟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