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456号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昊汉。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于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