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377号原告:王某1,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1与被告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王某1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