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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1民初377号
案件名称王某1与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1;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377号原告:王某1,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1与被告太原辰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王某1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王某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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