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411号原告:上海百富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圣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陆晶晶。
第三人:南通卓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南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
原告上海百富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圣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卓超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百富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百富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富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百富茂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