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1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华冠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迎贤道与育红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华冠便利北宁湾店”。
经营者:陈伟。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华冠食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