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8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丰杰文体百货超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石马街北首。
经营者:刘丰杰,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丰杰文体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寿光市丰杰文体百货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寿光市丰杰文体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被上诉人经营者刘丰杰已当庭过付赔偿款项,上诉人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