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152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03060P。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系“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沂水县某某休闲酒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水县。
经营者:杜某某。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某某足浴有限公司、李某某、沂水县某某休闲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