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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潜山市大平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潜山市大平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潜山市大平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53号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623室。

法定代表人:西村贞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婷,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大平文具店,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南岳路巴黎春天生活馆旁沿街门市得力文具大平文具店铺。

经营者:黄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平,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系黄川父亲。

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市大平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潜山市大平文具店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樱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审 判 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甘 丹 书 记 员 毕雅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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