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239号原告:雷德昌,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欧榄德磨具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
经营者:黄智强。
原告雷德昌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欧榄德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雷德昌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德昌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德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德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