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01号原告:宋利涛,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兵,董事长。
被告:汪兵,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昂,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宋利涛与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汪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从宋利涛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被诉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故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