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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利涛与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汪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901号
案件名称宋利涛与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汪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利涛;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汪兵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901号原告:宋利涛,男,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潘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汪兵,董事长。

被告:汪兵,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昂,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宋利涛与被告聊城市中瑞轴承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汪兵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从宋利涛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被诉侵权行为地为北京市,故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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