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刑更181号罪犯张红雨,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鲁09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六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张红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雨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红雨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雨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