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85号 原告:王兴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羿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绍东。
原告王兴兰与被告李绍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兴兰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兴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