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荔三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邓高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双辉,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帛丝云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流芳路8号通驰产业园7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帛丝云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其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明毅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