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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龚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1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龚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龚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8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昆,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龚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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