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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佳田石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魏敬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临沂佳田石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魏敬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佳田石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魏敬涛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42号 原告:临沂佳田石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国,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浩,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涧沟崖村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敬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魏敬涛,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罗庄区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西石卜村。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佳田石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魏敬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涉案名称为“人造板材成型机”(专利号:ZL201921391349.7)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被告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临沂盛达机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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